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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單位績效問責實施細則
為落實《市直部門績效評估工作方案》,建立績效責任制,促進部門和單位恪盡職守、依法行政、政令暢通、廉潔高效,強化機關管理、轉變機關作風、優(yōu)化發(fā)展環(huán)境,推動市直機向服務型、責任型機關轉變,根據(jù)《行政監(jiān)察法》、《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績效問責制度
績效問責是指績效評估領導小組對參加績效評估和效能考評的97個市直單位(含垂管單位)在年度績效評估和效能考評中被評為后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實行問責監(jiān)督和追究的制度。
二、績效問責原則
堅持實事求是,獎罰分明,追究過錯與責任相適應,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三、績效問責啟動
根據(jù)年度績效評估和效能考評結果情況,被評為“差”的單位或兩類末位單位,報經(jīng)市績效評估領導小組研究審議,確定為后進的單位啟動績效問責。
四、績效問責內容
被績效問責的單位負責人應根據(jù)績效評估體系或效能考評體系中排位靠后的指標逐項分析原因,向績效評估領導小組說明情況,提出整改目標、措施、辦法、期限,作出整改承諾。由市績效評估領導小組根據(jù)情況作出問責追究決定。
五、追究責任方式
1、取消被問責單位主要負責人當年評優(yōu)、評先資格;
2、由市分管領導對被問責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
3、在市直單位范圍內進行通報批評,在《中國**》政務網(wǎng)站和《閩北日報》公開整改承諾,接受社會監(jiān)督;
4、責成被問責單位主要負責人在市績效評估領導小組會上作書面檢查;
5、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法定程序對被問責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6、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法定程序責成被問責單位主要負責人停職反省;
7、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法定程序對被問責單位主要負責人勸其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
8、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追究責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單獨適用或者合并適用。被問責單位主要負責人指單位行政首長或主持工作的副職領導。作出停職反省或勸其引咎辭職決定的,應根據(jù)干部管理權限和任免程序將決定書面報市人大常委會或有關機關備案。
六、當事人申辯和申請復核
在績效問責處理決定前,應聽取被問責當事人的陳述或申辯。當事人對問責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jīng)Q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可向市績效評估領導小組申請復核,經(jīng)研究決定復核的,可根據(jù)復核申請的內容責成市績效評估辦在15個工作日內提交復核報告,上報市績效評估領導小組研究審定。在決定復核、復查期間,原問責處理決定可暫停執(zhí)行。
本實施細則自20xx年x5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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